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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料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雇主。

◆請領條件
 一、聘僱由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
 二、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達40小時,聘僱期間連續達1個月以上。
 三、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

◆補助金額
 以每一被看護者發給雇主每月新臺幣一萬元,合計最長以12個月為限 。

◆應備書件 
 一、申請書、聘僱名冊、印領清冊及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
 二、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影本。
 三、勞動契約影本。
 四、臺北市長照中心所開立之推介證明。
 

◆申請及審核
 雇主應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3個月之次日起90日內,檢附申請文件,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
 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補助金。

◆凡工作地點轄屬臺北市者,請逕向本處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