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緣起
我國面臨少子化、高齡化衝擊勞動市場,造成工作年齡人口逐漸減少,又受疫情影響,零工經濟等多元就業型態發展,國人職業選擇多,工作觀念也在改變,偏好具自主性與工作彈性工時工作人口增加,加上離島偏遠地區招募不易等因素,使得疫後部分產業人力未及回流而形成缺工現象。
貳、目的
為積極因應我國疫後產業缺工問題,針對受疫情影響造成疫後嚴重缺工影響產業營運之業別及職務,除由各該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輔導各該產業事業單位改善工作方法、提升勞動條件及促進產業升級轉型外,勞動部(以下稱本部)推動「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以下稱方案),結合各部會、產業公(協)會及事業單位,運用就業及訓練相關資源引導國人投入缺工產業,以達到下列目的:
一、協助缺工產業補實人力(以聚焦於基層體力工作為原則),紓緩產業缺工。
二、輔導事業單位改善工作方法,減少人力需求,提升產業勞動條件。
參、實施期程
方案試辦期間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並得視方案辦理成效滾動調整,必要時得再延長。
肆、任務及分工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 分析主管產業疫後缺工概況及成因,如經評估屬嚴重缺工影響產業營運者,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會商需求。
(二) 提供缺工事業單位協助資源或輔導措施,引導事業單位改善工作方法、工作環境及提升勞動條件。
(三) 彙蒐缺工事業單位職缺需求送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稱本部發展署)
(一) 方案之擬定、規劃及推動。
(二) 召開專案會商會議討論專案職缺範圍及薪資條件,並公告之;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彙蒐之專案職缺,建置職缺專區供民眾查詢。
(三) 管控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媒合進度,並滾動精進就業促進措施。
(四) 定期分析及綜整方案辦理成果,並適時對外界說明。
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一) 訪視提出職缺之事業單位,確認符合專案職缺條件。
(二) 盤點適合專案職缺之人力供給來源。
(三) 運用職業訓練、就業促進措施等資源,辦理專案媒合。
(四) 詳實記載服務歷程(含求職者不願被推介原因)。
(五) 依方案推動需求,提供專案分析資料。
伍、方案推動流程
一、蒐集、評估缺工概況及提送會商需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接獲業管產業反映缺工,如經評估屬受疫情影響造成疫後嚴重缺工影響產業營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偕同產公協會研擬缺工相關評估資料【含產業缺工因素、職類缺工數、短缺時間、目前核薪情形、專案預定實施期間、建議專案職缺合理薪資條件、職業訓練需求、偏遠(特定)地區認定及預定推動之產業協助或輔導措施規劃等資料】,並依式填寫方案提案表(如附件),向本部發展署提出會商需求。
二、召開跨部會專案會商會議及公告本部發展署接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提案後,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外部學者專家共同就所提送之評估資料及以下事項進行會商討論,並據以公告專案職缺相關事項:
(一) 專案職缺之行業與職類範圍。
(二) 專案職缺合理經常性薪資【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危險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及全勤獎金等】。
(三) 專案實施期間。
(四) 專案媒合辦理方式。
(五) 專案職缺所需訓練課程內容及期程,包含專案職缺相關職類之職前訓練及新進人員在職訓練之訓練課程內容與訓練期程。
(六) 偏遠(特定)地區:是否有因交通位置、區域生活機能等地域因素形成缺工之鄉鎮市區。
(七)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缺工產業所預定推動之雇主補助及產業輔導措施。
三、彙蒐專案職缺清冊及公開職缺資訊本部發展署公告會商後專案職缺事項,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專案職缺範圍彙送職缺清冊予本部發展署,經確認符合專案職缺條件後,將職缺公開於台灣就業通網站供求職者查詢。
四、辦理專案媒合
(一) 專案求才服務
1、主動聯繫及確認職缺規格
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彙蒐之職缺清冊,主動聯繫缺工事業單位確認求才資訊,包含職務名稱、職缺數量、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技能需求、工作資歷、工作時間或加班要求、薪資待遇、勞(健、就)保等;求才資訊確認符合專案職缺範圍與條件者,並辦理求才登記。
2、擴充人力供給
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下列對象進行人力供給盤點,篩選並主動聯繫適合之民眾,提供職缺、徵才活動或服務資源等資訊:
(1) 求職登記民眾資料庫。
(2) 失業認定、資遣通報民眾資料庫。
(3) 近 2 年本部發展署署自辦、委辦或補助訓練課程之參(結)訓學員。
(4) 近 2 年取得技能檢定證照且尚未就業者。
(5) 參加公共短期就業方案即將工作期滿者。
(6) 大四在校生(實習生)青年,以及近 2 年於大專校院、高中職相關科系畢業且有意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之待業青年。
(7) 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所服務之未就業青年。
(8) 職業工會會員。
(9) 銀髮人才資源中心服務對象(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10)外展就業服務人員加強開發潛在勞動力,包含特定對象(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二度就業婦女、原住民等)。
(11)其他可運用之人力供給(如最近 1 年申領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或安心就業計畫之減班休息勞工)。
3、辦理就業媒合活動
依人力供給來源篩選適合之民眾,聯繫並說明職缺、徵才活動或服務資源等資訊,提供專案求職求才媒合服務,並辦理中小型單一或聯合徵才活動。
4、加強回饋資訊及提升媒合精準度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專案職缺具體條件推介求職者,如未獲缺工事業單位錄用,缺工事業單位應回復推介卡,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說明未錄取原因。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未依缺工事業單位之具體資格條件推介,缺工事業單位可透過本部發展署專線窗口反映,以利本部發展署督導改善。
(二) 搭配就業促進或訓練措施促進僱用
1、專案擴大就業獎勵
符合「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資格之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推介,願意投入方案專案職缺工作,且符合相關規定者,給予最長 12 個月就業獎勵:
(1)一般身分勞工:每月給予新臺幣(以下同)6 千元就業獎勵;另工作地點位於偏遠(特定)地區者,每月加發 3 千元。
(2)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所列之特定對象及年逾 65 歲以上之高齡者等11 類對象之勞工
A.全時工作:每月給予 1 萬元就業獎勵;另工作地點位於偏遠(特定)地區者,每月加發 3 千元。
B.部分工時工作:每月收入符合規定者,給予 5 千元就業獎勵;另工作地點位於偏遠(特定)地區者,每月加發 1,500 元。
2、缺工工作先僱後訓
依方案專案職缺及其所需之訓練內容與時數,由企業以先僱後訓方式辦理工作崗位訓練,補助企業每人每月 1 萬 2 千元自訓指導費,並依經會商認定之訓練期程,最長補助 3 個月。另訓練地點位於偏遠(特定)地區者,補助企業每人每月 1 萬 5 千元自訓指導費。
3、缺工工作參訓獎勵
為鼓勵失業者學習專案職缺所需技能,依方案專案職缺範圍所辦理相關職類之職前專班訓練,一次性補助結訓學員每人 5 千元參訓獎勵金。另訓練地點位於偏遠(特定)地區者,一次性補助結訓學員每人 8 千元參訓獎勵金。
4、其他:雇主僱用獎助措施、勞工跨域就業補助、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職務再設計等。
(三) 缺工事業單位如具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事業單位協調仍未改善者,反映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溝通;溝通未果者,該事業單位職缺即不列為專案職缺,並暫停提供專案徵才服務,改為提供一般求才服務:
1、事業單位於專案徵才同期間有減班休息之情形。
2、屬無立即徵才需求、無法立即上工之預估缺。
3、專案執行期間求才人數達 5 人(含)以上,無故不參加徵才活動(含單一、聯合徵才活動)達 3 次以上者。
4、經推介應徵之求職者中,有逾 50%求職者表示於投遞履歷後 7 日內未收到面試、錄取或不錄取通知,或面試後 7 日內未收到錄取或不錄取通知。
5、職缺規格與工作能力要求不對等(如房務人員需具學士以上學歷、英文聽說讀寫流利),或資格條件較高(如需有 2 年以上工作經驗)但起薪低於當地同類型職缺(職務內容與求職者應徵條件相似者)達 10%以上。
五、定期檢視辦理成效
由本部發展署綜整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媒合辦理情形,彙整專案辦理成效、執行困難與建議等,回饋予該產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適時透過新聞稿對外說明專案執行進度。
六、結案
如專案職缺皆已媒合完成或評估已無媒合必要,本部發展署撰擬結案報告,向外界說明方案辦理成果;如有必要邀集該產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單位召開結案會議,向產業公協會團體說明結案報告內容。
陸、經費來源
本部發展署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預算項下支應,其他部會自行籌措經費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