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鼓勵雇主聘僱受國際情勢影響產業之失業勞工,提供客製化包裹式服務,以協助失業勞工儘早再就業或轉業。
(受國際情勢影響產業範圍,將視就業情勢發展滾動調整)
二、適用對象:
(一)雇主:指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且請領本計畫獎補助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應維持僱用規模90%以上。
2.未有與所僱勞工協商實施減班休息之情事。
(二)失業勞工:本計畫生效前6個月起,最近一次退出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勞工,且該投保單位屬受國際情勢影響產業,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本國籍勞工。
2.新住民配偶(指現與或曾與我國國民結婚,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補助項目及限制
職務再設計補助範圍,包括下列各項改善項目或方法所需費用:
(一)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個案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所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二)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個案工作障礙,增加、維持或改善個案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三)改善工作條件:為改善個案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
(四)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評量分析及訓練,按個案特性,分派適當工作。
(五)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個案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關之改善。
前項情形,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義務或責任者,不予補助。
四、補助額度
按所申請人數,每人每年最高以十萬元為限。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流程及方式:
(一)申請流程
雇主提出申請-->輔導委員實地訪視-->審查核定-->進行職務再設計改善-->請款核銷-->滿意度調查及追蹤
(二)申請方式
申請者請於下方表單列表下載填寫,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親送或郵寄至本處即可;或洽詢本處各就業服務站,將有專人協助及輔導您提出申請。
(三)申請變更核定
申請者所提申請案經核定後,須變更核定內容者,應以書面說明變更之必要性,並經原核定單位重新安排輔導委員進行訪視評估及重新核定後,始得依變更事項辦理。
六、注意事項:
除本計畫另有規定者外,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獎補助;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訪查輔導、績效評估或查核。
(三)請領本計畫獎補助期間,僱用規模未維持百分之九十以上。
(四)請領本計畫獎補助期間有實施減班休息情事。
(五)請領本計畫獎補助前、辦理課程審查及結案核銷時,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或請領本計畫獎補助期間,所僱用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經列計為雇主應依法定比率進用之對象。
(六)未依規定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提繳勞工退休金。
(七)僱用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八)同一雇主再僱用原事業單位或其分公司、分支機構離職未滿一年之勞工。
(九)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十)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十一)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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