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鼓勵雇主持續僱用屆齡65歲在職勞工,延緩其退休時間,協助其續留職場傳承智慧、技術及經驗。
二、申請條件:
- 具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政黨)或私立學校。
- 雇主具有持續僱用屆齡65歲員工之意願,且符合下列條件:
(1)繼續僱用年滿65歲之員工人數,達一定比率(比率及計算方式如附件),且於年滿65歲之前一年底,應已連 續受僱達3個月以上;未符合者,不予計入繼 續僱用比率之人數計算。
(2)繼續僱用期間達6個月以上。
(3)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
三、申請方式
【受理申請】
每年度9月1日至下一年度8月31日間,受理下一年度繼續僱用高齡者計畫,特殊情形者,得另行公告。
【申請方式】
- 線上申請:請至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相關服務網,先完成帳號申請,再點選「線上申辦-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申請作業」。
- 書面申請:親送或郵寄至臺北市就業服務處,郵寄者以郵戳為準。
(4)計畫規定、相關問答及申請流程及文件如附件。
四、補助標準
【按月計酬】
(1)雇主繼續僱用期間滿6個月,自雇主僱用第1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3,000元,一次發給6個月僱用補助。
(2)雇主繼續僱用期間逾6個月,自第7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按季核發,最高補助12個月。
【按月計酬以外方式(例如:時薪制、日薪制等):】
- 雇主繼續僱用期間滿6個月,自雇主僱用第1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70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萬3,000元,一次發給6個月僱用補助。
- 雇主繼續僱用期間逾6個月,自第7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80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萬5,000元,按季核發,最高補助12個月。
五、申請文件
- 申請書及繼續僱用計畫書。
- 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 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證明文件 。
- 繼續僱用之高齡者原有薪資證明文件 。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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