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初次申請失業給付者,應於非自願離職退保後2年內提出申請。2.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
1. 初次申請失業給付者,應於非自願離職退保後2年內提出申請。
2.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