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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含大陸地區配偶)的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注意事項?

1、大陸地區人民的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稅,視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居留、停留日數:
(1)居留合計滿183日者,應辦理結算申報。
(2)居停留合計未滿183日者,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應由所得人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如其有配偶屬臺灣地區境內居住個人時,亦得選擇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2、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申報,應檢附載有統一證號、入出境紀錄的出入境許可證(如臺灣地區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旅行證)等影本籍其他與課稅有關證明文件,向其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地所屬的國稅局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