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在臺工作之依據,係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3 條辦理:「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定規定;其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2)因前開提及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再查「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一項但書:「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 」因此,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在臺工作,比照外國人聘僱規定辦理。而港澳地區配偶,比照「就業服務法」第48 條第一項但書辦理,如其獲准居留,不需工作證,不需申請工作許可,也可適用外籍與大陸配偶就業協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