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臺工作。雇主僱用外籍配偶,可備妥相關文件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才登記。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臺工作。
雇主僱用外籍配偶,可備妥相關文件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