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聘僱家庭外籍幫傭須符合條件有
(1)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2)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3)有未滿六歲之直系血親一親等卑親屬或有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姻親一親等尊親屬。
2、相關限制如下:
(1)計點成員與雇主須同一戶籍內,並以一戶聘僱家庭外籍幫傭一人為限。(2)受照顧人如已為他案之受監護人或受照顧人,或受照顧人與雇主不同戶籍,其點數不予累計。
3、外國人得受聘僱於下列來我國投資或工作之雇主,從事第三條第二款之家庭幫傭工作:
(1)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2)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3)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外國分公司之經理人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準用前項外籍總經理之申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