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
2、申請人之身分證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及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但依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及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3、申請月前2個月往前推算1年之僱用勞工(含外國人)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但申請接續聘僱海洋漁撈工、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及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4、符合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正本。(如背頁說明,正本驗畢退還)
5、求才證明書正本。但申請接續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申請日前最近60日內有效)
6、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
7、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但接續聘僱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者免附。(申請日前最近60日內有效)另漁船(自然人)與船員雙方如無聘僱關係者(例如採合夥制),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正本後免附。 ※以第1順位申請者,免附前開2.3.5.7.等文件。 ※送件時間:星期一及星期二。 ※如非本人辦理需檢附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