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才登記表。
(2) 申請人(雇主)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申請人(雇主)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或依農會法或漁會法設立之農會或漁會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或已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規定由地方政府開立之受理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等影本。
(4) 申請人(雇主)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業務之委託書。
(5)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辦之經辦人須出示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
(6) 特定製程案求才者,應檢附辦理國內求才登記日前最近6年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製造業特定製程行業之證明文件。
(7) 符合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之業者,國內求才登記時,應依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