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自願性離職者。2.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包括: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且需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