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並於預計用人年度之前一年底提出臨時工作計畫書(例如:民國100年需用人,於民國99年底就要送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者。用人單位應代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扣繳義務人,於發給津貼時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