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人可攜帶國民身分證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又為促進國民穩定就業,針對失業勞工之就業服務措施仍以協助其返回一般就業職場為首要,且一般就業職場之勞動條件多較臨時工作津貼為佳,爰針對失業者於求職登記時立即積極辦理就業媒合服務,提供勞動市場上適當之工作機會,並積極鼓勵失業者前往面試。倘申請者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適用對象,於求職登記日起2週未能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儘速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