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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開立職業訓練推介單

依據您的不同身分別,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1.定義: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與第3項規定,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1)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依勞基法第11條、13條但書、14條、20條規定離職者。
(3)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2.辦理方式:請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須註明離職原因、離職日期、該公司保險證號、公司章戳)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需載明定期契約起訖日)、身分證、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欲申報撫養眷屬加給津貼者始須檢附)等相關文件,並須由就業服務機構開立職訓推介單後至訓練單位辦理報名。

(二)一般對象失業者或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及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之「免費參訓對象及資格證明文件一覽表」所列之各項失業者
1.定義:請詳下方相關檔案。
2.辦理方式:您可至本處各就業服務站,由櫃檯服務同仁提供職訓諮詢、課程及適訓課程之諮詢及建議後,您即可逕至訓練單位辦理報名參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