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時間:
(一) 自110年7月12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媒合推介上工加保。
(二) 112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發給。
二、適用資格
(一)雇主資格:
就業保險投保之下列單位(但不包括實施減班休息或大量解僱之單位):
1.民營事業單位。
2.私立學校。
3.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二)勞工資格:
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僱用獎助及就業獎勵推介卡之日時,未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
三、獎助或津貼標準
備註:
1.1個月以30日計。
2.連續僱用滿30日以上,未達2或4個月者,按受僱期間月數比例發給。
3.本計畫所定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受僱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1個月以30日計算;其末月受僱時間逾20日而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4.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其勞工薪資不低於勞動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非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其勞工每月薪資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八十小時後之金額。
四、申請方式
1.雇主、勞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實體通路)或台灣就業通(虛擬通路)申請參加計畫並辦理求才、求職登記。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職缺媒合或推介就業(含開立推介卡)。
3.僱用每滿2個月之次日起90日內,檢附計畫規定之文件,申請僱用獎助/就業獎勵津貼。
4.審核通過後,匯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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