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申請相關規定摘要 ◆失業給付申請資格 ◆給付規定 二、再次請領 三、眷屬加給給付 四、另有工作計算 五、不得同時請領相關津貼 六、不予失業認定(再認定)情事:
◆初次申請應備文件
一、原投保單位之離職證明書(須載明足供認定非自願離職之事由)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歸還)。
有以下情形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給:
1、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2、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時,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3、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
4、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實查證確定。
二、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正背面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三、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五、有扶養眷屬者,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正本驗畢歸還)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2、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失業再認定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正本(正本驗畢歸還)。
二、2次(含)以上求職紀錄。
三、前一次「就業保險(再)認定收執聯」。
四、如欲變更受扶養眷屬者,請比照初次申請攜帶受扶養眷屬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及地點
請親自至各公立就業服務站(各就業服務站連絡資訊)辦理。
一、給付金額及期間
(二)為促進失業被保險人再就業,於失業認定期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會視需要主動安排就業諮詢、職業訓練或就業促進研習活動等,申請人如非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或參加職業訓練,非因需要變更現在住所,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而未參加者,應拒絕受理其失業給付之申請。
(三)申請人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介紹卡之日起7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依規定辦理者停止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
(四)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
(五)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規定擔任他單位法定負責人之情事,推定其有從事事業經營,不予失業認定或失業再認定。但被保險人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仍得依法核發失業給付,詳如勞動部105年1月21日勞動保1字第1050140035號函。路徑:業務資訊-->法規資訊-->就業安全法令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