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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獎助措施

◆業務介紹:

為增加雇主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失業勞工之意願,政府提供雇主獎助,以促進失業勞工穩定就業。


◆服務對象

以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上之定期契約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站開立僱用獎助推介卡失業勞工之下列雇主:

1. 民營事業單位

2. 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政黨)

3. 私立學校。


◆服務內容與方式

1. 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開立僱用獎助卡之失業勞工。

2. 申請僱用獎助前及僱用期間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3. 適用勞工資格:

至就業服務站推介時應符合以下身分,並經就業諮詢後確認無法推介

就業者,得評估開立僱用獎助推介卡:

(1)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新住民(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2)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


◆給付標準:

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最長補助以12個月為限:

(1)僱用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及長期失業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1萬3千元。

(2)僱用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新住民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1萬1千元。

(3)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9千元。


◆申請期限:

符合獎助條件之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30日之日起90日內(初次申請),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僱用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雇主(再次申請),得於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