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工就業獎勵
◆業務介紹:
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紓緩特定行業缺工情形,並兼顧穩定失業勞工就業以及降低國內聘僱外籍勞工之目的,規劃辦理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之津貼補助措施。
◆依據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100年8月5日北就二字第1000029094號公告,自100年8月10日起該中心委託本處執行「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作業要點」。
二、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8月14日勞職業字第1010501862號令修正本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三、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8月14日勞職業字第1010501866號令修正本作業要點相關申請書及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之文件。
四、依據勞動部103年5月15日勞動發就字第1031813184號令修正「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
五、依據勞動部107年8月21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10705091855號令修正「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
◆適用對象
一、勞工:
(一)、待業期間達30日以上之失業勞工。但非自願離職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者,不在此限。
(二)、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評估其確有需要,並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特定行業推介卡。
二、雇主:
(一)、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二)、持有「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證明文件。
(三)、薪資達本會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以上。
◆核發津貼條件:
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僱用,並於推介之翌日起7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送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且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30日、平均每週工時達35小時以上,並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得於受僱期間領取津貼。
失業勞工經雇主僱用超過十四日離職者,不得以僱用日前所持有之其他特定行業推介卡就業後,再請領本要點津貼。
◆應備文件及申領期限
一、勞工受僱期間,每滿1個月之翌日起90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親自、委託他人或以郵寄方式(以掛號郵戳為憑),向本處(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申請津貼。
1、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2、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3、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4、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6、其他經勞動部規定之文件。
勞工提出第二次以後之申請案,得免附前項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文件;其匯款帳
戶未有變更者,亦得免附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文件。
二、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失業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1個月以30日計算。
◆核發標準
一、第1個月至第6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
二、第7個月至第12個月,每月核發6,000元。
三、第13個月至第18個月,每月核發7,000元。
◆申請人若有下列情形,不予發給津貼:
一、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津貼;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追還已領取之津貼:
1、不實申領。
2、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3、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4、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代表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者。
5、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6、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二、領取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