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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僱獎申請)

為落實尊嚴勞動,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促進高齡者再就業,保障經濟安全,鼓勵世代合作與經驗傳承,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建構友善就業環境,並促進其人力資源之運用。


◆服務對象:

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站開立僱用獎助推介卡失業勞工之下列雇主:

1. 民營事業單位。

2. 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政黨)。

3. 私立學校。


◆服務內容與方式

1. 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開立僱用獎助卡之失業勞工。

2. 申請僱用獎助前及僱用期間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3. 適用勞工資格:

至就業服務站推介時應符合以下身分,並經就業諮詢後確認無法推介就業者,得評估開立僱用獎助推介卡:

(1)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及高齡者(逾65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辦理前項求職登記之日起回溯30日,該期間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紀錄。

(2)前項所定僱用,為雇主以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上之定期契約僱用勞工。


◆給付標準:

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最長補助以12個月為限:

(1)僱用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1萬3千元。

(2)僱用逾65歲失業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1萬5千元。


◆申請期限:

符合獎助條件之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30日之日起90日內(初次申請),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僱用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雇主(再次申請),得於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