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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作津貼

◆適用對象:
 1.非自願性離職者 。
 2.就業服務法第 24條第1項所列之特定對象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中高齡、更生受保護人、獨力負擔家計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
 3.就保失業被保險人。
 4.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

◆資格條件:
 1.年滿15歲至65歲。
 2.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於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未能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
  「正當理由」 係指工作報酬未達 原投保薪資60﹪,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

◆給付標準:
 1.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1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六個月。
 2.每週可有4小時或8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每週以8小時為限。 但須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求職並於7日內回覆介紹卡。

◆檢附文件:
 1.臨時工作申請書 。
 2.國民 身分證 正反面 影本 。
 3.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影本或特定對象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