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1.非自願離職者。
2.就業服務法第 24條第1項所列之特定對象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3.就業保險失業之被保險人。
◆資格條件: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1.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者。
2.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給付標準:
每人每次得發給 500元,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最高不超過1250元 ,每人每年度以4次為限。
◆檢附文件:
非自願離職者或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列之特定對象申請時須檢附以下文件:
1.求職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2.補助金領取收據。
3.切結書。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明書影本(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 因)或特定對象身分證明文件。
6.介紹結果回覆卡。
失業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時須檢附以下文件:
1.求職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2.補助金領取收據。
3.切結書。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介紹結果回覆卡。
6.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申請者,須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注意事項:
1.介紹結果回覆卡應於七日內繳回原推介就服站,逾期未繳回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2.領取津貼未有應徵事實者,經原發給津貼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予以撒銷時,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屬不實領取經撒銷者,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3.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