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助對象:
失業之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2.補助標準:
符合補助資格者,受補助期間按月全額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自102年1月1日起,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費率計收之補充保險費,不予補助。
3.補助期限:
以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末日之當月份,為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月份,最長各為6個月,但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者,失業給付最長發給9個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亦可最長補助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