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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公告「臺北市促進國民就業補助辦法」受補助遊民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等級應符合「113年度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6級(33,300元)標準以下,並自113年2月 15日起生效。

  • 發布機關: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依據:

臺北市促進國民就業補助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臺北市促進國民就業補助辦法」113年度符合遊民身分界定之受補助者,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等級應符合113年度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6級(33,300元)標準以下,始得向本處申請補助。


二、依本辦法第14條規定,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113年度支應經費為150萬元整,如有用罄,將不再受理案件之申請。

發布機關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