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通過AA2.1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 我的E政府 [另開新視窗]
  • 手機掃描QR Code,可取得此頁連結。

茲公告指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及「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臺北市特定對象失業者穩定就業補助辦法」所稱之特定對象失業者,並自即日起生效。

  • 發布機關: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依據:臺北市特定對象失業者穩定就業補助辦法第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


公告事項:

茲因「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及「職業災害失能勞工」不易就業,為促進上揭對象穩定就業,爰依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指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及「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本辦法所稱之特定對象。

發布機關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