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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4年「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開始受理申請相關事宜。

  • 發布機關: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市就雇字第1133032620號

附件:附件1-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規定、附件2-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申請暨繼續僱用計畫書文件

主旨:公告114年「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開始受理申請相關事宜。

依據: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3年8月30日發特字第1133002457號函及發特字第1130512174號函暨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辦理。

公告事項:

一、補助目的:鼓勵雇主繼續僱用屆齡65歲員工,並給予補助。

二、受理期間:113年9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

三、適用對象:僱用屆齡65歲高齡勞工之雇主。

四、申請資格條件:

(一)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受僱者,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30%(即繼續僱用65歲員工/公司受僱65歲員工總人數≥30%)。

(二)繼續僱用期間達6個月以上。

(三)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即申請前3個月平均薪資)。

五、給付標準及期限:僱用期間達6個月以上。

(一)自雇主僱用第1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3,000元(部分工時僱用每小時70元),一次發給6個月僱用補助。

(二)自第7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部分工時僱用每小時80元),按季核發,最高補助12個月。

六、應備文件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一)申請書及繼續僱用計畫書。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一個月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證明文件。

(四)繼續僱用者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及出勤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六)指定行業與比率表。

七、申請方式:請雇主於受理申請期間檢附公告六所述之書表文件依序裝訂,以紙本親送或郵寄至臺北市就業服務處雇主服務課收(以郵戳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發布機關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