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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轉換及承接移工

轉換雇主所需文件 

  1. 移工轉換雇主申請書 (PDF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雇主之聘僱許可,並限期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證明文件。
  2. 外國人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3. 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之證明文件。


承接移工所需文件

  1. 承接移工申請書 (PDF檔案)申請人之身分證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及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但依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及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2. 申請月前2個月往前推算1年之僱用勞工(含外國人)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但申請接續聘僱海洋漁撈工、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及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3. 符合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正本。(如背頁說明,正本驗畢退還)
  4. 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
  5. 求才證明書正本。但申請接續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申請日前最近60日內有效)
  6.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但接續聘僱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者免附。(申請日前最近60日內有效)另漁船(自然人)與船員雙方如無聘僱關係者(例如採合夥制),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正本後免附。

※以第1順位申請者,免附前開2.3.5.7.等文件。

(※承接移工僅限週一、週二收件)
 移工雇主轉換協調會經新、舊雇主及移工三方合意後簽立切結書,本處據以開立接續聘僱證明書之日起移工由新雇主承接;新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及其他勞工法令負起雇主責任,並依法向行政院勞動部辦理接續聘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