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幫傭求才服務
◆取得聘僱資格 本國人雇主資格:同一戶籍之家庭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且符合下列累計點數達4點: 一、有未滿12歲之子女。 二、有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 三、有未滿12歲子女,符合民法第1091條規定者,得由監護人為雇主。 ◆計點方式 1.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未滿六歲,點數:六點 2.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點數:四點 3.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點數:十點 4.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未滿十二歲之罕見疾病者,點數:十點 5.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未滿十二歲之身心障礙者,點數:十點 6.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未滿十二歲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點數:十點 7.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之父或母為未婚、離婚或喪偶,點數:六點 8.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符合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經置監護人,點數:六點 9.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之父或母其中一人為身心障礙者,點數:六點 10.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滿十二歲至未滿七十五歲,點數:不計點 11.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八十歲,點數:一點 12.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滿八十歲以上,點數:二點 註1: 每一家庭成員僅得就各該條件擇一適用。 ◆申辦流程
累計點數之基準如下:
雇主應檢具身分證(正反面)或外僑居留證影本向本處辦理求才登記日起,將求才訊息登載台灣就業通,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7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但同時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新聞紙1家連續刊登2日,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3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有招募不足,檢附刊登求才廣告資料、聘僱國內勞工名冊等相關資料送本處審核通過後,始發求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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