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臺北市滿4個月以上,並符合特定對象身份(獨力負擔家計者、年滿四十歲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長期失業者、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欲重返職場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新住民、 學習障礙者、 符合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規定,並取得臨時工資格者、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或其他相關機關認定屬職業災害之勞工或其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並經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各就業服務站推介就業,穩定就業達30日以上,且勞工保險月投保級距符合當年度公告之標準以下者( 第6級 31,801 元至 33,300 元),按月向本處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受補助之特定對象失業者,每星期工作時數三十二小時以上;其為身心障礙者,每星期工作時數二十小時以上,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整。
本辦法補助期間,以第一次申請日起二年內,每人補助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