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介紹:
針對有工作意願但缺乏想從事之工作技能的您,由個案管理業務輔導員提供簡易就業諮詢、職業訓練諮詢,推介適合參訓者參加相關職業訓練課程。
◆服務對象:
有工作意願但缺乏想從事之工作技能的待業民眾。
◆服務內容及方式:
為增加待業民眾參加職業訓練管道,培養就業技能,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只要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須註明離職原因、離職日期、該公司保險證號、公司章戳)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需載明定期契約起訖日)、身分證、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欲申報撫養眷屬加給津貼者始須檢附)等相關文件,親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職業訓練諮詢,經評估適合參訓者,開予職訓推介單至訓練單位辦理報名,經訓練單位甄試錄訓後即可參訓;另對於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規範之特定對象或一般民眾提供職訓諮詢與課程等相關訊息,以及適訓課程之建議,民眾可逕至訓練單位辦理報名參訓;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與特定對象身分者政府將全額補助訓練費用並可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另依據勞動部於 111 年 4 月 29 日修正並發布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6 條第 2 項相關規定略以:「學員同時具有非自願離職及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身分之失業者,應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保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依本辦法第 21 條規定,不予核發或撤銷,並追繳已核發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