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促進就業補助辦法,本補助對象係指經常性宿於臺北市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具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之遊民。
二、經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推介就業或輔導就業之遊民,符合以下條件者得按月向本處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1. 穩定就業達30日以上,每滿30日得申請一次;
2. 每星期工作時數達32小時以上者,身心障礙者工作時數達20小時以上者;
3. 勞工保險月投保級距符合當年度公告之標準以下者(第6級 31,801元至33,300 元)
本辦法補助期間,以第一次申請日起2年內,每人補助以6個月為限;每月補助新臺幣5,000元整。
三、申請補助者於補助期間內得申請轉換雇主1次,轉換雇主後繼續申請補助者,補助期間應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