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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本計畫透過排除失業者之求職障礙,並在求職時給予交通補助促進求職機會,以提升就業成功率。


二、實施內容及實施方式:

1.凡設籍臺北市之求職者,有工作意願及工作能力,且須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定之特定對象、連續失業180日以上者、高齡者,親自向本處各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經開立介紹卡推介工作後,實際前往面試,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2.每人每次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新臺幣200元,每人每年度以發給3次為限,且不得重複請領勞動部其他機關所補助之求職交通津貼。

3.申請人應於開立介紹卡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本處,違反規定者,當年度提出之其餘申請案件不再核准,且申請人親自應徵後,應自開立介紹卡次日起十四日內檢附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三、實施對象:設籍本市未在學且未就業,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自願就業人員,或經就服處公告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