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為鼓勵失業勞工至外地就業,以儘速重回勞動市場。
◆適用對象
1.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失業被保險人。
2.非自願性離職之失業被保險人。
◆資格條件
1.年滿15歲至65歲。
2.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3.經公立就服機構「就業諮詢」,評估確有需要,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且失業被保險人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7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4.該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給付條件及標準
1.給付條件
失業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僱用,並於同一事業單位就業滿30日以上且符合相關規定者,於受僱期間得領取津貼。
2.給付標準
(1)異地就業交通津貼:
a.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每月發給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
b.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每月發給2,000元。
c.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70公里以上,每月發給3,000元。
(2)搬遷津貼: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30,000元。
(3)租屋津貼: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
3.給付期限:
異地就業交通津貼與租屋津貼合計最長以12個月為限。
◆檢附文件
1.「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搬遷補助金」申請書
2.「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租屋補助金」申請書
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4.領據
5.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
6.居住處所(及租賃事實)查詢同意書
7.無工作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