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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再設計意涵:
依據「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職務再設計指以排除員工工作障礙,提升其工作效能,所進行之改善工作設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提供就業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適用對象:
年滿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者或逾65歲之高齡者,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 本國國民。
  2. 與在本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3. 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


※若具備「身心障礙者」或「經醫療院所診斷為失智症,且尚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之身分而有職務再設計需求,請逕洽「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電話:02- 23381600)申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具備「原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指定產業所屬事業單位之勞工」之身分而有職務再設計需求,請逕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銀髮人才資源中心」(電話:02-77308878)申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職務再設計」。

◆申請者及符合申請之情形:
一、提出中高齡及高齡者職務再設計之申請者:
1.年滿45歲以上之受僱者。
2.僱用年滿45歲以上勞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
3.自營作業者。

二、前項人員或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向工作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中高齡職務再設計:
1.有意提供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進行招募並確定僱用。
2.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因年齡漸增,生理及心理改變,致工作有障礙或無法達到預期工作績效。
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上需要輔具協助。
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

◆補助項目及限制:
一、職務再設計補助範圍,包括下列各項改善項目或方法所需費用:

  1.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個案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所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2. 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個案工作障礙,增加、維持或改善個案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3. 改善工作條件:為改善個案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如職場適應輔導、彈性工作安排等。
  4. 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評量分析及訓練,按個案特性,分派適當工作,如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共同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等。
  5.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個案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關之改善。


二、前項各款所定項目或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 非屬協助排除年滿45歲以上之本國國民或新移民之就業或工作障礙事項。
  2.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責任。


三、年滿45歲以上之受僱者及自營作業者,其申請項目限與職務直接相關,且非屬生財工具之個人就業輔具,並以改善工作流程之輔具為優先。


◆補助額度:

1.每一申請個案每人每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但另有特殊需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


2.前項個案同時具中高齡者或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身分時,得依個別身分之工作障礙成因,分別計算補助金額上限。


◆申請流程及方式:

一、申請流程

雇主/個人提出申請-->輔導委員實地訪視-->審查核定-->進行職務再設計改善-->請款核銷-->滿意度調查及追蹤

1雇主/個人提出申請 2輔導委員實地訪視 3審查核定 4進行職務再設計改善 5請款核銷 6滿意度調查及追蹤


二、申請方式

申請者請於下方表單列表下載填寫,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親送或郵寄至本處即可;或洽詢本處各就業服務站,將有專人協助及輔導您提出申請。


三、申請者所提申請案經核定後,須變更核定內容者,應以書面說明變更之必要性,並經原核定單位重新安排輔導委員進行訪視評估及重新核定後,始得依變更事項辦理。


◆注意事項:

申請者有下列所定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得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其一部或全部;已領取補助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返還之:

  1. 未實際進用「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第五點所定人員。
  2. 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查核。
  3. 經查核有缺失,複查時仍未改善。
  4. 不實申領,經查證屬實。
  5. 違反相關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6. 以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7. 其他違反「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之規定。

前項已領取補助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其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返還之,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一項不實申領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得對其停止補助2年。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追蹤已領取補助者後續就業狀況,發現其就業未達3個月者,應限期命其返還已補助經費。但經審查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