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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es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AB1A3E0ABD94C4E5&s=AFDA57A9C67873CC",
    "title": "辦理資遣員工通報時，有關「員工離職日期」欄位 如何填寫？",
    "內容": "該欄位所填之「員工離職日期」應與「勞動契約終止日」相同，亦即「在職最後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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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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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es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AB1A3E0ABD94C4E5&s=47F34C935DA08597",
    "title": "如果要資遣員工，要如何辦理通報資遣名冊？",
    "內容": "可採「線上通報」或「書面通報」擇一方式辦理。＊事業單位通報請以被資遣員工「實際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受理通報機關（勞動部94年9月19日勞職業字第0940506091號函釋）。＊雇主透過主管機關資遣通報系統辦理通報事務，可視為同步向地方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通報義務，符合就業服務法第33條列冊通報規定（勞動部102年6月5日勞職業字第1020501285號函釋）。一、線上申報：倘被資遣員工之實際勞務提供地為臺北市、新北市及臺中市，請分別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即時通、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新北勞動雲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官網辦理，其餘直轄市、縣（市）則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資遣通報系統進行申辦，相關網址如下： 1、被資遣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為臺北市： (&nbsp;勞動即時通-資遣通報&nbsp;)。2、被資遣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為新北市： ( 新北勞動雲-資遣通報 )。3、被資遣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為臺中市： (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官網-資遣通報 )。4、被資遣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為非上述3類之其他直轄市、縣（市）：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資遣通報系統 )。二、書面申報：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網站下載「資遣員工通報名冊」，填妥各項資料後加蓋公司大小章，並以掛號信件郵寄至被資遣員工實際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1、被資遣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為臺北市：請郵寄至本府勞動局及本處進行通報。下載路徑如下：（1）本府勞動局網站 ( 網站連結 )首頁，由「機關資訊」項下點選「業務服務 /勞動服務/就業安全」後，進入「資遣通報」專區，即可查詢業務資訊及台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下載【資遣員工通報名冊】連結路徑。（2）本處網站 ( 網站連結 )首頁，進入「線上服務」，點選「下載專區」、「求職/求才服務表單下載」，即可下載【資遣員工通報名冊】。2、被資遣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為非臺北市：請至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網站下載「資遣員工通報名冊」，郵寄權管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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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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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es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AB1A3E0ABD94C4E5&s=39126F32E0199FC8",
    "title": "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規定？",
    "內容": "1.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並包含星期例假日，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 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並自即日生效。另勞動部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勞 職業字第○九一○○○七○五一號令，同時廢止。（勞動部95年10月30日勞職業字 第0950506599號令）。2.有關資遣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係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舉例說明：雇主預定讓某員工任職至101年2月20日，則該員工之離職生效日為101年2月21日，依前揭函釋，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以離職生效日101年2月21日為始日，末日原為101年2月12日（星期日）因適逢假日，以該日之次日101年2月13日 （星期一）為期間之末日，故雇主應於101年2月13日前為該員工辦理資遣通報（勞動部101年2月21日勞職業字第1010503133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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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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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有關雇主辦理資遣員工通報的法源依據、何時辦理通報、罰則為何？以及受理通報機關為何？",
    "內容": "1.法源依據、通報期間日數規定及罰則：（1）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如雇主未依規定通報，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68條規定）。（2）衡酌就業服務法第33條資遣通報之立法意旨及實務作業時有勞雇雙方因對離職事由認知不同而衍生勞資爭議情事，有關勞雇雙方因離職事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結果為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協調或調解成立當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勞動部114年1月13日勞動發就字第1140500163號函釋）。2.受理機關：事業單位通報請以被資遣員工「實際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受理通報機關（勞動部94年9月19日勞職業字第0940506091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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