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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es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67BB8348408438DC&s=657B50C97AF3AA4F",
    "title": "請教港澳地區配偶是否適用外陸配偶就業協助方案？",
    "內容": "（１）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在臺工作之依據，係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3 條辦理：「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定規定；其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２）因前開提及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再查「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一項但書：「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 」因此，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在臺工作，比照外國人聘僱規定辦理。而港澳地區配偶，比照「就業服務法」第48 條第一項但書辦理，如其獲准居留，不需工作證，不需申請工作許可，也可適用外籍與大陸配偶就業協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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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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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es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67BB8348408438DC&s=5F4B2702EC0B3AB1",
    "title": "外籍配偶在臺工作法令依據為何？",
    "內容":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臺工作。雇主僱用外籍配偶，可備妥相關文件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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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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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es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67BB8348408438DC&s=DD0BE0DD095EE0E1",
    "title": "外僑（含外籍勞工）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內容": "這個問題分三點來說明：1、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也就是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沒有滿183天，如果有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的規定就源扣繳；如果住滿183天的話，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2、外僑（包含外籍勞工）來我國居住，所取得的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可以就外僑的聘雇契約，或由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果在同一課稅年度預計會住滿183天的話，可以從一開始就按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扣繳；如果護照或居留證所記載居留期間沒有滿183天，或外僑沒有提供上面的證件來證明他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滿183天的話，扣繳義務人應該按照非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扣繳。3.自98年1月1日起，屬非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總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總額扣繳18%。（財政部67.1.20.台財稅第三○四五六號函）（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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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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