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域就業津貼
◆目的 為鼓勵失業勞工至外地就業,以儘速重回勞動市場。 ◆適用對象 1.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失業被保險人。 2.非自願性離職之失業被保險人。 ◆資格條件 1.年滿15歲至65歲。 2.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3.經公立就服機構「就業諮詢」,評估確有需要,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且失業被保險人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7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4.該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給付條件及標準 1.給付條件 失業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僱用,並於同一事業單位就業滿30日以上且符合相關規定者,於受僱期間得領取津貼。 2.給付標準 (1)異地就業交通津貼: a.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每月發給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 b.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每月發給2,000元。 c.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70公里以上,每月發給3,000元。 (2)搬遷津貼: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30,000元。 (3)租屋津貼: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 3.給付期限: 異地就業交通津貼與租屋津貼合計最長以12個月為限。 ◆檢附文件 1.「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搬遷補助金」申請書 2.「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租屋補助金」申請書 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4.領據 5.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 6.居住處所(及租賃事實)查詢同意書 7.無工作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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