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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曾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完成失業認定者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達3個月以上者。<請留意: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不計入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準用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

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者,不包括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

再受僱於原投保單位)

該項業務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業務,仍有疑問,請洽詢該局電話:02-23961266轉就業保險給付科。

◆申請方式:
 檢附應備文件親送或逕寄勞工保險局辦理。

◆應備文件:
 1.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請逕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各縣市辦事處索取或至其網站 [ http://www.bli.gov.tw下載] )
 2.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
 3.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給付標準:
 按申請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50%,一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