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3年「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開始受理申請相關事宜
- 發布機關: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北市就雇字第1123031309號 附件:附件1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修正規定、附件2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申請表單 主旨:公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3年「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開始受理申請相關事宜。 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2年8月30日發特字第1123002230號公告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年9月1日北市勞就字第1126095743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補助目的:鼓勵雇主繼續僱用屆齡65歲員工,並給予補助。 二、受理期間:112年9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三、適用對象:僱用屆齡65歲高齡勞工之雇主。 四、申請資格條件: (一)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受僱者,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30%(即繼續僱用65歲員工/公司受僱65歲員工總人數≥30%)。 (二)繼續僱用期間達6個月以上。 (三)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即申請前3個月平均薪資)。 五、給付標準及期限:僱用期間達6個月以上。 (一)自雇主僱用第1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3,000元(部分工時僱用每小時70元),一次發給6個月僱用補助。 (二)自第7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部分工時僱用每小時80元),按季核發,最高補助12個月。 六、應備文件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一)申請書暨繼續僱用計畫書。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一個月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證明文件。 (四)繼續僱用之高齡者最近三個 月之薪資及出勤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本署或各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七、申請方式:請雇主於受理申請期間檢附公告六所述之書表文件依序裝訂,以紙本親送或郵寄至臺北市就業服務處雇主服務課收(以郵戳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