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補助一個月之後找到工作,但是在工作14天之內覺得不合適,主動離職是否可繼續領之前的失業給付?若超過14天被資遣那是否也可續領之前的失業補助?
1.勞工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找到工作,於工作14天內自行離職,得以原請領失業給付資格繼續請領未領滿之失業給付。
2.若超過14天被資遣,應檢附新任工作雇主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重新申請失業認定,繼續請領未領滿之失業給付。若為自願離職,則非屬「非自願離職」,無法繼續領未領滿之失業給付。
1.勞工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找到工作,於工作14天內自行離職,得以原請領失業給付資格繼續請領未領滿之失業給付。
2.若超過14天被資遣,應檢附新任工作雇主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重新申請失業認定,繼續請領未領滿之失業給付。若為自願離職,則非屬「非自願離職」,無法繼續領未領滿之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