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2.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停止其臨時性工作。3.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終止後,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之其他臨時性工作。4.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